1. 招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等有关规定, 云南金沙城线路检测中心 (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对 景谷电视台全景多媒体演播室灯光及建声装修、演播厅灯光音响安装项目 (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特诚邀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2. 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景谷电视台全景多媒体演播室灯光及建声装修、演播厅灯光音响安装项目
2.2项目实施地点: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2.3工期:合同签订后50日历天内。
2.4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质量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2.5采购内容:
景谷电视台全景多媒体演播室灯光及建声装修、演播厅灯光音响安装项目,其中:全景多媒体演播室灯光及建声装修主要包括:灯光系统及控制系统、吊挂及灯吊辅材、两个演播室及导播室基础装修、场景项目抠像蓝箱、化妆更衣储物室、新闻及专题编辑室、录音室、编辑室;演播厅灯光音响安装主要包括:舞台灯光及灯光吊挂、灯控设备及音响设备、建声装修、舞台和观众座椅、插座和电源线及工程辅料等,详见工程量清单。
2.6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7采购预算(拦标价):120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在中国境内注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投标单位资格条件要求。
3.2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若投标人为经销商的,必须能够同时提供灯光设备原产厂家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证明文件》原件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
3.3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能完全满足实施项目的相应条件;
3.4投标人近三年内具有一个及以上的类似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项目业绩,投标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以中标通知书原件或合同协议书原件为证明)。采购人将对业绩证明材料核查真实有效性,若经查实业绩证明材料为虚假材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处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投标单位在近三年内未发生因为自身原因造成的违约或不恰当行为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不存在禁止市场准入的情况,无不良行为记录。
3.6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均不得在本项目中同时投标。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 11 月 28 日至2016年 12 月 2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7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景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威远镇江东开发区芒东路1号景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四楼) 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
5.2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时请携带下列资料供审验: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未办理“三证合一”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
2)、若投标人为经销商的,同时提供灯光设备原产厂家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证明文件》原件、《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原产厂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原产厂家鲜章);
3)、法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4)、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本人报名无需提供);
5)、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6)、上述(1)至(2)项彩色扫描件一份。
5.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6.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 12 月 19 日 09 时 00 分,投标人应于当日 08 时 30 分至 09 时 00 分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 景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室(景谷县城杧东路1号,森林大道公租房旁) 。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网》和《普洱政务服务网》 上发布。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其它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8.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采购代理机构: 云南金沙城线路检测中心
地 址: 普洱市景谷县县城 地 址: 普洱市龙生路62号5楼
联 系 人: 何明辉 联系人: 高伟
电 话: 0879-5221545 电 话: 182 0672 8183
2016年11月 28 日